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內容和目的是什么?
發布時間:2022-11-23 10:24:09 瀏覽:104次 收藏:3次 評論:0條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或規定有哪些?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進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七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指定《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報刊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有哪些?
信息披露的方式在理論上有三種方式:(1)經驗證后正式簽署;
(2)依規定程序公開刊登或送達;
(3)向有關部門履行注冊備案手續。
三、上市公司需要對哪些信息進行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進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七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指定《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報刊
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內容和目的是什么?
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內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兩類: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中期報告分為前半個會計年度的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
季度報告分為一季度(春季度)報告和三季度(秋季度)報告。
臨時報告包括的內容和形式較為廣泛。
較為常見的有股東大會決議公告、董事會決議公告、監事會決議公告。
其他重大事項也會由一些中介機構同時發布信息,如回訪報告、評估報告和審計報告、律師見證報告,等等。
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目的:實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及其發展趨勢,從而有利于證券主管機關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引導證券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 有利于社會公眾依據所獲得的信息,及時采取措施,做出正確的投資選擇; 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廣大股東及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
擴展資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征: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
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大體分為四類:1、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發布的信息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
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關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保障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于極為重要的地位。
2、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于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
3、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
4、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參考資料來源:百科-信息披露制度參考資料來源:百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參考資料來源:百科-信息披露
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概念
上市公司根據有關法規于規定時間編制并公布的反映公司業績的報告稱為定期報告。
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年度報告是公司會計年度經營狀況的全面總結。
中期總結是公司關年度經營狀況的總結。
上市公司根據有關法規對某些可能給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予以披露的報告稱為臨時報告。
臨時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購公告。
六、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
為了保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規性,我國先后頒布了一系列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
根據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規,上市公司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內容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
上市公告書;
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
臨時報告。
這里的報告包括財務報告,財務報告中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財務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等是必須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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