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概念,法人的含義
發布時間:2022-08-29 04:09:40 瀏覽:32次 收藏:11次 評論:0條
一、簡述法人的概念及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地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社會經濟組織。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內容不盡相同。
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擴展資料: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
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
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為法人。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參考資料來源:百科-企業法人參考資料來源:百科-法人
二、法人名詞解釋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地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社會經濟組織。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內容不盡相同。
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擴展資料: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
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
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為法人。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參考資料來源:百科-企業法人參考資料來源:百科-法人
三、法人代表的具體概念?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
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
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
日常用語中,“法人代表”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法律用語中,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律,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根據產生方式,法人代表有兩大類: 1)法定代表人(含義如前述);
其行為,無需另外的確認和授權,既可被認為是法人的行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據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通過一定手續或外在表現形式,其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如法人終止時的清算組;
3)授權代表,根據書面或者非書面協議,或者根據民法表見代理的形式,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
如聘請之律師,法人營業時的營業員,銷售代表、總經理等。
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
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后果;
如果企業破產并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
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
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四、法人的含義
法人: 法律上指根據法律參加民事活動的組織,如公司、社團等。
法人享有與其業務有關的民事權利,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區別于‘自然人’)。
詳解:法律用語。
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與公民(自然人)相對。
五、簡述法人的含義及其成立的條件?
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他一般對外是法人的象征,能代表企業進行一切法律活動,其以法人代表身份所為的一切行為視同企業所為,企業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
其對內的職權一般以公司的章程規定或企業的股東會的授權獲得。
法定代表人應當維護企業的利益,法定代表人如果有違法行為,違反章程或股東會授權的行為或者故意的、有重大過失的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法人”怎么理解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具有如下特征:(1)法人是集合性主體,法人是人的集合體與財產的集合體的有機統一;
(2)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
(3)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
《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定代表人”是依據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有如下特征:(1)法定代表人的資格是法定的或章程確定的;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從事業務活動的自然人;
(4)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所進行的民事活動,法人都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法定代表人是確定的法律概念,是特定的某個自然人。
“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
“法人代表”應理解為“法人的代表”,依授權而產生,實質上它是依照代理關系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
法人內部的任何工作人員,以至除法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組織,都可以成為法人代表。
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等民事法律規范中無任何一處提到“法人代表”這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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