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創業板上市條件__創業板上市要求 企業達到什么要求才可以上市
發布時間:2022-04-14 23:25:18 瀏覽:105次 收藏:11次 評論:0條
一、公司在中國創業板上市條件都有哪些
創業板上市條件 (1)主體資格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一)股票經證監會核準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 (2)企業要求 (一)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
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三)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2)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3)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4)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5)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6)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3)上市程序 在創業板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步,對企業改制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步,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與輔導。
第三步,制作申請文件并申報。
第四步,對申請文件審核。
第五步,路演、詢價與定價。
第六步,發行與上市。
二、創業板股票上市條件必須具備哪些?
創業板: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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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在中國創業板上市條件都有哪些
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重大變更。
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基本資格,不存在最近3年內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情形。
四、創業板上市有什么要求?
創業板與中小企業板還不同,目前滬市和深市還沒有創業板,深交所的創業板目前正在醞釀中。
2004年5月起深交所在主板市場內設立中小企業板塊。
有說法認為,深圳的中小企業板,就是以后的創業板。
中小企業板的服務對象明確為中小企業。
相對于現有的主板市場,中小企業板在交易、信息披露、指數設立等方面,都將保持一定的獨立性。
一般而言,主板市場對上市公司股本規模起點要求較高,并且有連續盈利(如3年)的要求,而創業板作為主要服務于高新技術企業的市場,在這些方面的要求相對較低。
可以預見,中小企業板作為創業板的一個過渡形式,在創立初期可能更接近于主板市場,并逐漸向創業板市場靠攏。
創立中小企業板,可以為中小企業搭建直接融資的平臺,有效解決其融資難的問題,從而為中小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拓展空間。
中小企業板也將使我國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第一次有相對明確的功能定位,即上海證券交易所側重于大型企業,深圳證券交易所側重于中小企業,這有利于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創業板設立目的是:(1)為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渠道。
(2)通過市場機制,有效評價創業資產價值,促進知識與資本的結合,推動知識經濟的發展。
(3)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風險投資的風險,促進高科技投資的良性循環,提高高科技投資資源的流動和使用效率。
(4)增加創新企業股份的流動性,便于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價值創造。
(5)促進企業規范動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香港創業板上市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
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并解釋公司如何計劃于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余下時間及其后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于4,600萬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資料參考萬聚財經*niu158*
五、股票基本知識:創業板上市條件有哪些
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重大變更。
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基本資格,不存在最近3年內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情形。
六、創業板上市要求 企業達到什么要求才可以上市
(1)主體資格:1)主體類型: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2)經營年限:持續經營三年以上;
3)主營業務: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最近兩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兩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5)實際控制人:最近兩年內沒有發生變更(2)財務與會計1)凈利潤、收入: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
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股本總額: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3)資產: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
4)其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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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業要在創業板上市必須具備什么條件?流程是怎么樣?
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后評價的過程;
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
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
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
對于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
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并且很多問題在后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并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
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
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八、創業板IPO上市需要具備的條件
創業板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是落實自主創新國家戰略及支持處于成長期的創業企業的重要平臺。
具體講,創業板公司應是具備一定的盈利基礎,擁有一定的資產規模,且需存續一定期限,具有較高的成長性的企業。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改制/上市評估 010-81132459)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
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
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
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于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于三千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發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萬元。
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于控制市場風險。
《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
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于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競爭力。
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并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
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
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并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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