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董事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有哪些權利,義務和責任
發布時間:2022-04-01 05:56:49 瀏覽:153次 收藏:18次 評論:0條
一、什么是執行董事
所謂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并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
獨立董事就是跟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的,可以獨立發表自己的觀點,對公司的董事會決策包括一些重大的問題獨立發表意見。
證監會要求,它的意見必須是獨立的,不會受到某一個集團利益的指示。
擴展資料:一、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長的相應職權,一般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享有以下職權:1、主持股東會會議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4、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5、在董事會閉會期間,根據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
二、責任董事長應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不得有《公司法》第149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科——執行董事
二、執行董事法律責任都有哪些
(1)民事責任公司法的第二十一條、一百四十八條、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有忠實、勤勉業務,損害公司利益時,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行使職權的義務。
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時,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公司,在公司對外承擔相關責任后,有權就公司的損失向法定代表人追償。
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實施了侵犯公司利益的侵權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構成了共同侵權,那么也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②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③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④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⑤變更、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⑥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3)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該法條明確了在單位犯罪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未將法定代表人列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范疇。
如果根據公司的章程或者內部的協e69da5e887aa7a686964616f31333365643637議等證據,能夠認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那么該單位被追究刑事責任時,與掛名的法定代表人無關,應該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比如公司會計因公司資金緊張,為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擅自做主,采取重復填寫多聯發票的手段,在發票聯如實填寫所銷貨物的金額交給客戶,但對存根聯、記帳聯則另行開具比發票聯金額少的金額,存根聯用于應付稅收人員檢查,記帳聯用于記帳納稅,則單位會以涉嫌偷稅罪處罰,同時將對公司會計以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偷稅罪的刑事責任。
(4)其他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和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如果公司未結清誰看、滯納金,又不能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5)補充:有人認為監事只是監管公司的一些事或者說只是掛個名而已,沒有任何法律風險也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其實不然!根據監事有無過錯而定,有過錯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①對未能發現和制止公司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②監事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③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④掛名監事,對外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建議你與公司簽訂協議,約定權利義務關系。
三、執行董事的職責是什么
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
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并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
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于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也可以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擴展資料作為法定意義上的執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是指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
作為上市公司意義上的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并沒有明確的法規依據,它和非執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s)是相對的,所謂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并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
參考資料:百科-執行董事
四、董事有哪些權利,義務和責任
董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如下:1、董事權利。
(1)出席董事會,并行使表決權;
(2)報酬請求權;
(3)簽名權此項權力同時亦是義務,如在以公司名義頒發的有關文件上簽名;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員;
(6)法律賦予董事自由運用源于公司章程的權力。
2、董事義務。
《公司法》關于董事義務的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3、董事責任。
(1)董事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權力是受信管理公司。
“受信”表示他們有誠實信用的責任。
他們行事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依歸,并須按照指定的目的運用權力。
例如,董事辦事時不能處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有沖突的地位。
此外,董事未經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職位為自己謀取利益。
(3)董事在辦理公司業務時如有疏忽,必須就疏忽而引起的損害對公司負責。
(4)《公司法》對董事職責有嚴苛的規定。
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董事違反忠實義務或注意義務而給公司造成損害,或董事直接侵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原告身份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董事承擔責任。
這一起訴的決定,可由公司的董事會做出,也可能是由公司的監事會做出,還可能由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做出。
在英國和美國,董事會擁有強大的權力,它可以決定公司對董事違反義務的行為是否提起訴訟。
而在大陸法系國家,以德國為例,監事會的權力則十分強大。
如前文所述,監事會有權決定是否批準或追認董事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以及公司向董事提供信貸,當監事會未批準董事的行為時,它有權要求董事賠償公司損失。
這一請求若是通過法院來執行,則監事會顯然須以公司的名義來起訴。
換言之,在德國,監事會有權決定是否對董事提起訴訟。
而在日本,根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四的規定,公司對董事、或董事對公司提起訴訟時,對該訴訟,監察人代表公司。
但是,監察人在董事與公司的訴訟中代表公司,并不意味著監察人有權決定公司對董事的訴訟。
根據該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對于董事違反其對公司的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非經全體股東的同意,不得免除。
”這說明,在日本監察人并無決定公司是否對違反義務的董事提起訴訟的權力。
該權力被賦予了股東大會。
因為根據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含義,若股東不同意免除董事的責任,股東大會當然可以決定公司是否應對董事提起訴訟。
在公司董事會過半數成員均為被告的情形,則公司提起訴訟的決定只能由董事會做出。
參考資料來源:百科-董事
五、執行董事的職責是什么
(1)民事責任公司法的第二十一條、一百四十八條、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有忠實、勤勉業務,損害公司利益時,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行使職權的義務。
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時,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公司,在公司對外承擔相關責任后,有權就公司的損失向法定代表人追償。
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實施了侵犯公司利益的侵權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構成了共同侵權,那么也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②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③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④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⑤變更、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⑥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3)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該法條明確了在單位犯罪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未將法定代表人列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范疇。
如果根據公司的章程或者內部的協e69da5e887aa7a686964616f31333365643637議等證據,能夠認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那么該單位被追究刑事責任時,與掛名的法定代表人無關,應該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比如公司會計因公司資金緊張,為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擅自做主,采取重復填寫多聯發票的手段,在發票聯如實填寫所銷貨物的金額交給客戶,但對存根聯、記帳聯則另行開具比發票聯金額少的金額,存根聯用于應付稅收人員檢查,記帳聯用于記帳納稅,則單位會以涉嫌偷稅罪處罰,同時將對公司會計以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偷稅罪的刑事責任。
(4)其他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和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如果公司未結清誰看、滯納金,又不能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5)補充:有人認為監事只是監管公司的一些事或者說只是掛個名而已,沒有任何法律風險也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其實不然!根據監事有無過錯而定,有過錯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①對未能發現和制止公司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②監事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③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④掛名監事,對外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建議你與公司簽訂協議,約定權利義務關系。
六、執行董事有什么權限
執行懂事有權介入日常管理,而非執行懂事則沒有管理權只有參與會議和知情權。
查看更多股票知識內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