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公司股權和股票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2-02-18 00:48:09 瀏覽:53次 收藏:3次 評論:0條
一、夫妻一方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離婚時如何分割?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劉某與妻子白某離婚后,將一部分出資額轉讓給白某。法理薈萃在離婚過程中,夫妻雙方財產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對于該公司股份的分配要結合我國《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進行。由于涉及公司的利益,因此,股東的變化通常要經過原有股東們的同意。現實困惑劉某與白某在經歷了6年的婚姻生活后,最終決定離婚。公司股權的轉讓可以隨意進行,但股東身份不是隨便就可以取得的。(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公司自創辦以來,效益良好。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劉某與朋友合作,投資創辦了盛世啤酒有限責任公司,劉某成為該公司股東。本案中,劉某與白某解除了婚姻關系,劉某將一部分出資額轉讓給白某,如果公司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白某成為股東,白某可以成為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如果大部分的公司股東都不同意,則白某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但可以將這部分股份出賣給不支持自己入股的股東。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白某接受這筆出資后,是否就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了呢?律師答疑白某是否可以成為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我國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要視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解決方式。
二、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處理?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如何解決這個難題,做到既保護弱勢離婚女性的利益?又不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好在法律依據比較明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進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夫妻離婚時要分割的共同財產越來越多樣化,開始僅限于一張床、兩床被子,后來發展到家電、車子、房子,現在又有好多人在炒股、開公司,離婚自然要涉及到分割股權。”。 在所有的離婚財產類型中,股權分割是最復雜、最多變的問題,一般涉及三個法律,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
三、離婚時怎樣分割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權,夫妻公司怎么分
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并調整。(3)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后的剩余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對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者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于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僅夫妻二人時。(2)夫妻離婚后各自還是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當夫妻離婚時對公司股份的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在這種情況下,可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案。根據新《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雙方離婚時可通過協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財產。
四、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 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規定分別處理。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五、離婚股權如何處理
1、股權屬個人財產,只分收益不分股權。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屬于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是指用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婚后約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投資的股權。2、股權屬夫妻共同財產,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六、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公司股份如何處理?
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個人作為投資主體持有有限公司股份的公民越來越多。(3)以夫妻共有財產與他人共同投資的有限公司,此類公司夫妻與其他股東的股權比例一般比較明確。(2)以家庭共同財產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包括全部家庭成員或家庭部分成員,此類公司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也不嚴密。(4)夫妻接受贈與。(1)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僅夫妻二人。但夫妻之間的股權劃分往往是隨意的,或夫妻中只有一人作為公司股東。這類公司注冊時夫妻股權比例的設置往往帶有隨意性。夫妻持有公司股份的形成主要有幾種情況。
七、夫妻離婚時怎么處理股權
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依據某一時點進行評估作價勢必與股權價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復合股權”(有的學者這樣稱呼)這種股權性質的要求,硬性判決股權歸夫妻一人享有給對方補償,不但給股東壓力或履行不能,也喪失和剝奪夫妻共同財產在投資時所企盼的永久投資收益的目的性。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如前所述由于股東配偶享有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也就是準共有股權故在離婚分割股權時,股東配偶有選擇加入股東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障礙只能是其他股東不允許轉讓并購買,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審判機關不應剝奪。(8)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2)生產、經營的收益。離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在結婚登記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范圍包括:(1)工資、獎金。即雙方應將是否同意將出資額轉讓與否,轉讓份額達成一致,還要將轉讓價格一事達成共識,只有這樣才能進行下一步——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9)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6)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按照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11)一方對婚后取得財產主張屬個人財產但是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財產。(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離婚案件先予協商和解是必經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12)其他婚后應歸雙方的財產。1、共同協商原則。(10)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2、離婚案件股權分割問題,補償或股權取得應由夫妻雙方明確表示,不易法院過多干預。(7)公司企業的出資額、股份以及個人獨資公司。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的二類情形的處理方法,也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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