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到 哪個機構 查封 股票賬戶
發布時間:2022-01-18 05:29:17 瀏覽:195次 收藏:20次 評論:0條
一、如何查封被告人個人股票賬戶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只要法院將裁定書和限制執行通知書交給證券交易所就行了。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提供被告的股票信息,向法院申請,法院會凍結被告的股票賬戶的。這樣的案例不少,很簡單的。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二、法院如何強制執行股票
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展開全部首先,關于執行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其次,執行辦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
三、法院或者公安查封公司股權是在哪個機構辦?
如果是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的,在證券交易部門。在工商局,因為股份是在工商注冊的,所以自然是在工商查封,這樣就無法轉讓了。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如此。
四、起訴后多久股票賬戶會被凍結嗎
債務糾紛,如果原告起訴時申請財產保全,會在開庭前凍結被告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賬戶、基金賬戶等),如果沒有申請財產保全,原告勝訴后,如果被告沒有償還債務,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執行期間為6個月,這6個月內法院可以隨時凍結被告資產。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債務糾紛審理時間: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五、股票和基金賬戶會讓法院查封封嗎
有可能,如果股票賬戶人觸犯法律,需要申請人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擔保。法院有權利讓券商協助凍結股票基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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