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質是要倒閉了嗎_公司股權質押有何風險,謝謝大家的回答
發布時間:2022-11-15 17:46:28 瀏覽:167次 收藏:7次 評論:0條
一、公司股權質押有何風險,謝謝大家的回答
股權質押也是一種融資方式,是以其股權為質押物而成立的質押關系。
股權質押是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而且股權質押是會有一定的風險的。
那么股權質押有什么風險呢?下面的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股權設質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設質就意味著從出質人手里接過了股權的市場風險。
而股權價格波動的頻率和幅度都遠遠大于傳統用于擔保的實物資產。
無論是股權被質押企業的經營風險,還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終結果都轉嫁在股權的價格上。
當企業面臨經營困難出現資不抵債時,股權價格下跌,轉讓股權所得價款極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
雖然法律規定質物變價后的價款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仍由債務人繼續清償。
但是,由于中小企業的現實狀況,貸款人繼續追討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所謂股權質押的道德風險,是指股權質押可能導致公司股東“二次圈錢”,甚至出現掏空公司的現象。
由于股權的價值依賴于公司的價值,股權價值的保值需要質權人對公司進行持續評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機制相對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時作為第三方股權公司不是合同主體,質權人難以對其生產經營、資產處置和財務狀況進行持續跟蹤了解和控制,容易導致企業通過關聯交易,掏空股權公司資產,懸空銀行債權。
3、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法律風險現行的股權質押制度因存在諸多缺陷而給質權人帶來如下風險:一是優先受償權的特殊性隱含的風險。
股權質押制度規定的優先受償權與一般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不同,具有特殊性。
當出質公司破產時,股權質權人對出質股權不享有對擔保物的別除權,因為公司破產時其股權的價值接近于零,股權中所包含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和公司事務的參與權已無價值,實現質權幾無可能。
二是涉外股權瑕疵設質的風險。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成立后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或核準的期限繳付出資,實行的是注冊資本授權制,即股權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經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前提,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可能以其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設定質權,給質權人帶來風險。
4、股權交易市場不完善下的處置風險在股權質押融資中,如果企業無法正常歸還融資款項,處置出質股權的所得將成為債權人不受損失的保障。
目前,雖然各地區設置的產權交易所可以進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但其受制于《關于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中對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不得拆細、不得連續、不得標準化”的相關規定,一直無法形成統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市場。
由于產權交易市場的不完善,絕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權定價機制難以形成,股權難以自由轉讓,質權人和出質人難以對股權價值進行合理的評估。
價值評估過低,會導致出質人無法獲得更多的融資;價值評估過高,出質人質權將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的規模。
股權價格波動的頻率和幅度都是遠遠大于傳統用于擔保的實物資產的。
無論是股權被質押企業的經營風險,還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終結果都轉嫁在股權的價格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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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權質押可能存在哪些風險
1、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3、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法律風險
三、

四、股權質押公司破產怎么辦
一般情況下,股東及法人的要承擔組織破產清算的法律責任。
有限公司股權質押應當在記載在股東名冊,適用《公司法》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即質押權人可以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質權,出質的股東因股權轉讓而喪失股東權;質權優于債權,即當質押權人不能實現質權時,其對破產財產具有優先受償權。
通常情況下,公司破產清算的法律責任由股東和法人承擔。
股東如果將股權進行了質押,則破產的風險和法律責任就轉移給了質權人。
五、做股權質押的風險大嗎
您好,股權質押的風險包括:1、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股權設質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設質就意味著從出質人手里接過了股權的市場風險。
而股權價格波動的頻率和幅度都遠遠大于傳統用于擔保的實物資產。
無論是股權被質押企業的經營風險,還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終結果都轉嫁在股權的價格上。
當企業面臨經營困難出現資不抵債時,股權價格下跌,轉讓股權所得價款極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
雖然法律規定質物變價后的價款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仍由債務人繼續清償。
但是,由于中小企業的現實狀況,貸款人繼續追討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所謂股權質押的道德風險,是指股權質押可能導致公司股東“二次圈錢”,甚至出現掏空公司的現象。
由于股權的價值依賴于公司的價值,股權價值的保值需要質權人對公司進行持續評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機制相對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時作為第三方股權公司不是合同主體,質權人難以對其生產經營、資產處置和財務狀況進行持續跟蹤了解和控制,容易導致企業通過關聯交易,掏空股權公司資產,懸空銀行債權。
3、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法律風險現行的股權質押制度因存在諸多缺陷而給質權人帶來如下風險:一是優先受償權的特殊性隱含的風險。
股權質押制度規定的優先受償權與一般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不同,具有特殊性。
當出質公司破產時,股權質權人對出質股權不享有對擔保物的別除權,因為公司破產時其股權的價值接近于零,股權中所包含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和公司事務的參與權已無價值,實現質權幾無可能。
二是涉外股權瑕疵設質的風險。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成立后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或核準的期限繳付出資,實行的是注冊資本授權制,即股權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經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前提,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可能以其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設定質權,給質權人帶來風險。
4、股權交易市場不完善下的處置風險在股權質押融資中,如果企業無法正常歸還融資款項,處置出質股權的所得將成為債權人不受損失的保障。
目前,雖然各地區設置的產權交易所可以進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但其受制于《關于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8]10號文)中對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不得拆細、不得連續、不得標準化”的相關規定,一直無法形成統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市場。
由于產權交易市場的不完善,絕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權定價機制難以形成,股權難以自由轉讓,質權人和出質人難以對股權價值進行合理的評估。
價值評估過低,會導致出質人無法獲得更多的融資;價值評估過高,出質人質權將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的規模。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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